易县大正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公司”)因欠宋某等3人款项,易县法院应当事人申请,对大正公司的龙塘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进行查封,作为财产保全。没想到的是,张某某、徐某某等人员竟然无视法院封令,擅自组织人员施工,疯狂盗采矿石。大正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海潮,股东马俊青多次向易县有关部门反映,均无果,盗采现象依旧肆虐。

大正公司股东马俊青介绍,因公司欠宋某等3人款项,年宋某等3人在易县法院起诉大正公司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易县法院根据宋某等人申请,于年11月21日,依法查封了大正公司名下采矿权(龙塘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证号:C)。龙塘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被易县法院查封前大正公司就已经向供电等部门申请停电停产,可是保定高碑店市许霞(“涉黑”被刑拘)等黑恶势力竟敢藐视法院封令,长期让张家庆(许霞之子)、徐晨旭盗采龙塘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的矿石。

大正公司深陷套路

大正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海潮说,年的时候因公司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经人介绍,于年10月29日向高碑店市的许霞借高利贷万元,后来陆续偿还本息万元。许霞在得知大正公司矿山利润可观后,产生了霸占公司位于易县大龙华乡龙塘村北矿山的罪恶念头。

任海潮非常痛心的说,年4月14日夜,许霞指派其会计及张强、王宝等人将正在霸州洽谈业务的大正公司法人任海潮劫持到其在高碑店市自营的阿Q酒店,暴力强制我在许霞等人自行打印的矿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上捺手印,并强行搜出我携带的公章及公司的相关证照,在采矿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上盖上大正公司公章。年6月25日,许霞指派三、四十名社会闲散人员手持砍刀、匕首、钢管等凶器包围大正公司工作人员,将在矿山工作的员工打跑,强行霸占了大正公司矿山,并扣押了大正公司账本、申报验收资料及工作人员的私人用品。

法院认为:不存在的公司不可能与大正公司签转让协议

马俊青表示,年12月,许霞指挥黑社会分子在易县工商局以其儿媳杨某某及其儿子张家庆为股东注册成立易县大潼矿山开采有限公司。年初,许霞儿媳杨某某、易县大潼矿山开采有限公司拿着强迫任海潮捺手印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过户时被拒,得知大正公司矿山已被易县法院查封。于是年8月23日,许霞儿媳杨某某、易县大潼矿山开采有限公司就向易县人民法院对宋某等人对大正公司财产保全行为提出异议。

易县法院(冀民初号)裁定认为,易县大潼矿山开采有限公司成立于年12月13日,本院于年11月21日裁定查封大正公司龙塘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时,该公司尚未成立。不存在的公司不可能与大正建材公司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亦不可能支付价款,更不可能合法占有该采矿权,大潼公司不具有对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的主体资格,其主张的事实理由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其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第十九条规定: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条件,并承继该采矿权的权利、义务。依据上述规定,自然人不具有受让采矿权的主体资格,本案中,杨祎苇作为自然人无权受让登记在大正公司名下的龙塘建筑用灰岩矿,杨祎苇对该采矿权的占有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不可能形成合法占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是案外人异议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案外人杨祎苇不可能对诉争采矿权形成合法占有,所以其对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理据不足,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大正公司名下的龙塘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现仍登记在大正公司名下,采矿权仍归大正公司所有。案外人杨祎苇依据采矿权转让合同及法院生效判决,仅能取得受让采矿权的债权请求权。案外人杨祎苇主张“从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取得了龙塘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的所有权”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法院依法查封的采矿权不得转让,案外人杨祎苇对采矿权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不能对抗法院在先的查封。

年4月23日,易县法院裁定驳回了杨祎苇、易县大潼矿山开采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在各种压力的情况下,杨祎苇、易县大潼矿山开采有限公司于年8月10日,主动向易县法院申请撤诉。

公安部批示查办

马俊青介绍,大正公司陷入许霞等黑恶势力套路贷,许霞等人霸占并盗采大正公司矿山事件去年向公安部进行了举报。年6月28日公安部孟庆丰副部长等领导在《关于对保定高碑店市许霞等黑恶势力强占大正公司财产的控诉》材料上进行了批示;在各级领导签字督办的情况下,年4月下旬,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分局将许霞黑恶分子潘海峰、王宝、董金辉抓捕;5月,公安机关将张强抓捕归案;年9月下旬公安机关将许霞抓捕归案。目前,许霞虽然已抓归案,但其儿子张家庆及其黑势力分子徐晨旭等人员从年始一直到今天仍在非法盗采被法院查封的龙塘建筑石料用岩矿。给大正公司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10月24日在保定市公安局了解情况时,该局政治部的同志介绍,许霞案件属于涉黑案件,而且是上边下发的线索移交转办的案件,是百分之百的涉黑案件。

副县长:谁让他私自开采就该抓谁

马俊青说,今年8月中旬开始,我公司人员去易县公安机关报案称,许霞之子张家庆及其同伙公安人员徐晨旭盗采被法院查封的大正公司矿山,可是易县公安机关迟迟不立案。同时也向国土局举报张家庆徐晨旭盗采行为,一直都无果。

11月12日上午我们赶到易县公安局,该局张副局长表示,关于大正公司的举报,还没立案,属于初查阶段,也没有向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非法采矿一般由国土局调查处理,如果达到刑事案件应移交公安机关,但是当事人举报到公安机关,我们也得查。徐晨旭原来是交警队协警,已经被辞退了。

任海潮表示,我们向公安机关反映的材料,是对徐晨旭等人侵占大正公司矿山及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犯罪事实提出控告,易县公安局年11月14日竟出具了“易公(上刑)不立字[]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中写眀的是对“张强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不予受理”造成了我们的控告与易县公安局的不予立案的答复风马牛不相及。

同日上午在易县国土资源局了解情况时,该局办公室负责人经过电话核实后称,该局没有接到大正公司的举报。

同日下午我们到易县人民政府见到了分管矿山的赵副县长,把举报材料转交了赵副县长,赵县长看过举报材料后表示:“大正公司这个矿我确实知道,但没有去过;去年刚分管的时候,有人找到我,但这个人的名字记不清了,当时他说这矿通过法院已经判给他们了,他还说涉及高碑店点事正在协调,今年上半年也找过我,我给他答复的都是,采矿证是谁的谁开,只要你有合法手续才行”。

赵县长还表示,“目前,这个矿没有合法开采,私自开采如果是我批了让他开采那就是我的责任,我都没批这个事,私自开采那就是监管的责任,该抓就抓,欢迎你们反映,你们最好能反映是谁让他私自开采,查实扭头就抓他”。

法学专家:开采法院查封矿山涉嫌违法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王律师针对易县大正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公司”)与许霞间的万元间的借贷关系,以及龙塘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被强行开采事件阐释了法律意见。

王律师认为,龙塘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自身的市场价值是判断大正公司与许霞间的转让协议(借万元,已还本息万元)是否是在胁迫下、暴力下所签署,即龙塘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的市场价值远远大于大正公司的应还借款本息,那么大正公司被胁迫签署矿山转让协议事实就是存在,被胁迫所签署的合同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民法总则》规定是无效合同,大正公司同许霞存在的只存在借贷关系(另外,许霞开采出的石料的市场出售价值是多少作为衡量许霞与大正公司间债权债务关系),许霞及其它所有与龙塘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的行为都无效。

王律师表示,年11月21日,易县人民法院根据宋某等人申请,依法查封了大正公司名下采矿权,自此,龙塘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的权利非经人民法院裁定任何人不得开采,即龙塘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石的处决权由人民法院认定。许霞及其所属的人自年11月21日始或知道龙塘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被诉讼保全始不能再行开采。本案经大正公司及申请诉讼保全人多次制止许霞一方仍继续开采,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的性质属于情节严重的情节,依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罪。针对此事的进展将继续跟踪报道。(朱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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