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世界环境日前夕,石家庄两级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了5起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及倾倒废物、非法采砂、非法电镀等多项罪名,涉案被告人共计9人。
戴某、段某倾倒危险废物案
年11月份,被告人戴某和段某合伙在正定县某村租赁了一间家具厂。该家具厂配备有专门除尘设备,用于收集生产木门打磨油漆产生的粉尘。粉尘收集起来后,按照危险废物制度,应该交给专门的危废公司处理。戴某、段某在明知道他们的木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属于危险废物的情况下,为省下危废处理的成本,年11月,戴某伙同段某在正定县某村南、河北大道南侧的树林里处置、倾倒其家具厂使用油漆等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正定县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认定戴某、段某二人倾倒的废油漆渣属于危险废物。
正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案发后,二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将倾倒物全部清理。综合考虑本案诸情节,可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戴某、段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禁止被告人戴某、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套装门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据悉,正定法院对戴某、段某下达的禁止令,系全市法院年环境资源刑事审判首例。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非法采砂,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年8月至9月下旬,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合伙在被告人李某丙提供的某公司场地内非法开采砂矿并出售,销售金额为32万余元。被告人苏某明知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非法开采砂石,仍介绍货车到该场地拉砂并对外销售,销售额达15万余元。
平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一年零一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贾某非法电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贾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某村私自进行非法镀锌,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至院坑内,再从院坑内流到厂房西边的土坑里。经鉴定,废水采样中锌含量达1.82×μg/L(即1.82×mg/L)。所排放的废水的锌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十倍以上,违法所得元。年8月被告人贾某投案自首,根据河北省公益诉讼技术库专家出具的《咨询意见》,被告人贾某排放废水的处置总费用为元,专家咨询费元,共计人民币元。
深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元,上缴国库。废水处置总费用元及专家咨询费元共计元由被告人贾某承担。
张某倾倒不明废液案
年7月份,郭某(已判决)通过某软件接单39桶共计6余吨不明液体卸放在自己车库内。7月9日凌晨,郭某将3桶该不明液体倾倒在车库前的大街上,后郭某经赵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张某存放上述废液。经张某同意后,将上述废液拉到张某指定的元氏县某村一废弃沙坑内掩埋处理,张某获利元。经鉴定上述废液属于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利益,在明知他人提供的废液系危险废物的情况下,非法处置该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并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上缴国库。
另外,石家庄中院对马某、罗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石家庄两级法院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观,加大对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判处力度,提高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将犯罪苗头扼杀在萌芽阶段,通过集中公开宣判的方式,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在全社会形成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之高压态势,牢固秉持生态文明理念,共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共建清洁美丽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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