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评:
当法律与非遗传承发生矛盾,如何进行协调,考验行政监管机构的履责适格性。本案即是没有协调好引发的刑事案件,起因是非遗传承人同乡的举报,矛盾点的累积是非遗资金的使用纠纷。
当案件进入公检法视野的时候,机械的运用法律,导致无法自洽的罪刑。
二审法院对此进行了纠正,亦经最高院内审批准,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亦还给当事方自由,算是给公众的一个不错结果。但究其根本,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既然给了非遗资金,为什么不对爆炸物做监管备案等合法手续?这些显然不是要等到进入司法领域考验法律能够解决的,因为法律本与社会的进步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希望行政执法越来越好吧。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冀01刑终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风申,男,年7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607,汉族,小学文化,住赵具赵州镇南杨家庄村。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年2月19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3月9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振宗,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风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于年4月20日作出()冀刑初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风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人杨凤申被河北省文化厅命名为赵县五道古火会代表性传承人。年2月19日,被告人杨风申因该村过庙会,组织部分村民在杨家庄村杨广伟旧家居民区非法制造烟花药被举报。公安千警当场查获用于制造“梨花瓶”的烟火药15千克、“梨花瓶”成品个(每个瓶内药量约为1.46千克)以及其他原料和工具。经对查获的烟火药鉴定该火药具有爆燃性。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年12月河北省文化厅(盖章)颁发的《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证书》记载:杨风申为第三批(年)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赵县五道古火会代表性传承人。
2、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位于南杨家庄中心大街杨广伟家,赵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当场查获用于制造“梨花瓶”的烟火药30斤、成品“梨花瓶”个以及其他原料和工具。
3、赵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记载:赵县公安局扣押杨风申礼花药30斤、木炭粉3斤、硝3斤、硫磺3斤、工具(锤子、木楔)、梨花瓶成品个、梨花瓶简个、部分散药捻。
4、石家庄市公安局收缴爆炸物品入库登记表记载:烟火药15千克已入库登记。
5、赵县公安局城区分局工作说明:年4月7日我局办案民警对本案涉案物品梨花瓶内含量进行了称量,经称量:梨花瓶重约2.44千克;瓶内药量约为1.46千克。个梨花瓶重=2.44×20-千克;个梨花瓶内含药量=1.46X=千克。
6、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年2月25日检验报告记载:送检材料:黑色粉末,编号为3024-1。鉴定要求:所送检材是否含有硝酸根离子、硫元素、铝元素、镁元素、氛元素。检验:去离子水提取,微量化学法分析,扫描电镜一能谱法分析。鉴定意见:编号为3024-1的检材中检出硝酸根离子、硫元素、碳元素及氯元素,未检出铝元素及镁元素。
7、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年11月4日检验报告记载:送检材料:1.黑色粉末(编号40238-1);2.现场提取的“梨花瓶”解剖后倒出的黑色粉末(编号40238-2);检验要求:送检检材是否具有爆炸力。鉴定意见:送检材均发生燃爆。
8、赵县赵州镇南杨家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记载:杨风申等人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现场位于石家庄市赵县赵州镇南杨家庄村杨广伟家,东邻杨风刚家,西邻胡同,北邻杜胜芹家,南邻杜爱民家。
9、证人杨广庆的证言:我是赵县赵州镇南杨家庄村五道古火会副会长,查获的礼花药是我们会里的东西,是正月十五过会时用的梨花瓶,我们会里今年初五租的杨广伟家的旧院子,加工梨花瓶是我们几个管事的人组织的,会里的管事人员有会长杨风申、我、委员杨月英和杨旦子,我们知道私自做梨花瓶有危险,但是花钱太贵买不起,加工梨花瓶的工人有杜增波、杨增刚、杨增起、杨凤刚、杨群生、杨瑞民。我们都是义务的,没有工资,做梨花瓶的费用是每年十五过会的油钱,做梨花瓶没有合法的手续,做成了多少成品还有多少原料我不清楚。梨花瓶的原料我不知道从哪里来的。
10、证人杨云英的证言:我在会里没有担任职务,会长是杨风申,管现金的是杨广庆,我知道生产梨花瓶的事,在会里租的房子那里做梨花瓶,其他的事我不知道。平时会里的事叫我我就去帮忙,生产的事我没有参与。
11、证人杨广伟的证言:我家旧院子一直闲着,我一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前两天回来问我母亲旧院子的事,我母亲说是古火会在旧院放锅、碗、狮子等杂物的。当时租院子是跟我母亲说的。
12、证人杨群生的证言:过了年之后,听村里喇叭广播说:“谁有空就到杨广伟家帮会里忙。”我就去广伟家往梨花瓶里砸泥,杨风申是管事的,我和杜增波一个组,他装土,我抢锤,还有杨增起和我轮着干,我没见配药。
13、证人张金礼(赵县文化馆馆长)的证言:我在赵县文化馆工作三十来年,赵县赵州镇南杨家庄村是五道古火会的村,杨风申是五道古火会的会长,我两个认识不到十年,我没有对杨风申说过要让赵县赵州镇南杨家庄村准备在五道古火会上放烟花。我只是间过杨风申,五道古火会还放烟火吗?如果放,县宣传部说今年中央电视台《农广天地》来录节目,到时候也让他们给你们录(个)节目,以前几乎每年南杨家庄村都放烟火。
14、被告人杨风申的供述:我是赵县赵州镇南杨家庄村五道古火会会长、五道古火会传承人,在我们村里查获的礼花药等物品是我们会里的东西,正月十五过会时用的,我们会里租的杨广伟家,一年给其块钱。加工梨花瓶的工人都有:杜增波、杨增刚、杨增起、杨凤刚、杨群生,都是会员义务干的,没有工资。礼花药是按照10斤硝、2斤硫磺、5斤木炭,加入适量铁粉的比例配制,我指挥工人配的,硝是碳铵和尿素炒出来的,硫磺是三年前从县城门市找的,每个门市就卖给三斤二斤的,木炭是木头自己烧的,碳铵是谁买的不知道了,之前剩的原料都存放在库房里,以前占的我们村小学的房子,后不让占了就租了我们村杨广伟的旧院,我出面租的,我租的时候就跟杨广伟说放会里的锅碗、鼓等杂物,没跟他说放礼花药及原料的事。火会做梨花瓶的药是在租的场所西边的北屋配的,配方只有我自己知道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风申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杨家庄村杨广伟旧家居民区非法制作烟火药15千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制作烟火药不是为了出售谋利或者出于其他违法目的,而是为了在举办“五道古火会”时进行燃放。主观恶性较小,只是由于文化水平不高,触犯了刑法。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应从轻、减轻处罚。予以采纳。为了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风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上诉人杨风申主要以一审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杨风申犯罪事实及证据与本院查明的相一致。相关证据已经原判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风申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杨家庄村非法制作烟火药15千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杨风种上诉主要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等观点,经查,考虑到杨风申作为步遗传承人,其制造烟火药的目的是为了履行法定传承义务,为在庙会进行烟火表演,制造烟火药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以上等特殊情况,故对杨风申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冀刑初4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风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宁
审判员戚风祥
审判员邵彩然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胜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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