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上午,会昌首起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在会昌法院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年下半年至年4月,时任会昌正源公司总经理李某华、正源公司副总经理曾某昌及正源公司总经理助理罗某伟利用职务之便,以管理费名义向各个砂场收取费用共26万元。其中刘某华分得12万元,曾某昌分得8万元,罗某伟分得6万元。李某华通过虚增工程量、虚报工程单价的方法套取资金10万元。年至年间,李某华滥用职权导致公司损失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华、罗某伟、曾某昌利用管理砂场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法,将单位公款26万元予以截留私分;另外,李某华个人侵吞虚增工程量套取公款1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损失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华、罗某伟、曾某昌滥用职权,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罗某经营的砂场提供帮助,系黑恶势力保护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庭审中,检察机关对犯罪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有效辩驳,法庭辩论有理有据,庭审实质化效果充分体现,鉴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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