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局
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校长、教师明白纸
一、严格管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所有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年高一年级班额必须控制在55人以内。凡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市教育局一律不予学籍注册,也不追加招生计划。严禁普通高中学校利用招生计划为不在本校就读学生空挂学籍,不得招收“无籍生”、借读生等,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学生“人籍分离”。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在规定招生范围内公告,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包含学校招生计划总数和分市招生计划数)分别在学校举办地和生源地范围内公告。公办普通高中“国际部”(或“境外课程班”)招生行为纳入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
二、明确普通高中招生范围。县(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含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区属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等五区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在主城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范围内招生,市直属公办普通高中在主城区范围内招生(驻县市属学校除外)。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民办高中按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
三、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宣传。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得进行招生宣传。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宣传资料文本需向市教育局和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宣传主要通过公共媒体进行,一般不应采用组织集中参观、举办夏(冬)令营、举办竞赛或讲座等方式进行,不可雇佣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一对一向学生或学生家长进行招生宣传,不得派出人员或聘请人员在规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开展招生业务。严格公参民学校招生管理,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学生或家长。招生宣传应在每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公告以后进行。
四、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应在中考结束后进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录取依据,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审批区域招生;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高考成绩排名、宣传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禁同时或者交叉注册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双重学籍”。
五、做好录取通知书发放工作。高中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录取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发放制式录取通知书,须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印章或签字,否则录取无效。
六、规范录取学生入学报到工作。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5日内(以录取通知书日期为准)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由学校汇总名单报市教育局并上报省教育厅,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初中学籍转移。
七、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的学生,均须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实行电子注册,方可取得学籍;不符合《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规定和超出学校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学生按规定报到后,由就读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高一新生注册程序。全市所有普通高中应在9月1日前完成学籍注册网上提交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部门应在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及电子档案转移。对未按规定给予正常录取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移或故意刁难限制学生正常注册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八、严格执纪问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普通高中违规招生行为情节严重,涉及市级示范性高中的,市教育局将给予其黄牌警告直至撤销市级示范性高中称号;涉及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市教育局将向省教育厅提出建议,给予其黄牌警告直至撤销省级示范性高中称号。对违反本通知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并由违规招生学校及时予以清退,由于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将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本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重点督办事项,严肃查处追责。
为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招生秩序,维护广大考生和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现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基〔〕16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基〔〕7号)和《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年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石教函〔〕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我市中考有关政策规定告知如下:
一、未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县(市)属学校(含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区属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五区区属学校在主城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范围内招生,市直属学校在主城区范围内招生(驻县市属学校除外)。
二、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未在“生源地”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民办高中不具备招生资格。
三、未参加中考的学生不得录取进入普通高中学校学习。初中往届毕业生不允许报考普通高中(含民办)、“3+4”本科和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院校。
四、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学校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五、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录取的学生,经有关招生部门核准后,由录取学校统一发放制式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须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印章或签字,否则录取无效。未经核准的学生将无法完成学籍注册时电子档案转移。
六、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5日内(以录取通知书日期为准)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初中学籍档案转移。
七、民办高中自行录取“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或没有中考成绩的考生,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学籍,年8月15日之前须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未公布招生录取名单者,不予进行学籍注册和办理初中学籍档案转移。
八、我省普通高考综合改革已经开始,从年起,普通高校招生依据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综合素质评价是基于每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真实发生的成长经历记录,成长记录的素材必须真实客观且可核查,需要同学之间相互认定和班主任或有关教师审核确认,因此,必须做到“人籍一致”,严禁出现借读现象。
九、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将于9月1日前完成学籍注册网上提交工作,学生一经被学校正式录取,须按时到校报到,由就读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在注册时限内,从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高一新生注册程序。全省所有高一新生学籍注册在暑假期间完成,9月1日开学后将无法再进行学籍注册工作。
十、对违规招收的学生,违规招生结果作废,不予建立学籍,并由违规招生学校及时予以清退,由于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来源:石家庄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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