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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对象

(一)凡具有我县户籍的常住人口。

(二)取得我县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未成年子女未在原籍参保的,也可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

(三)新迁入户籍的城乡居民,应在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

(四)我县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

(五)低保、残疾等特殊人群待上级资助政策明确后再行缴费。城乡居民按照上级政策进行资助和个人缴纳部分费用。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其中的一个政策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要强化家庭参保意识,努力实现全部参保。

(六)县域内正常经营、正常纳税但尚未办理参保缴费以及未全员办理参保缴费的单位、职工。

二、个人缴费标准和集中缴费时间

(一)个人缴费标准

年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其他特殊人群缴费标准待省市明确后另行通知。

(二)集中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含大中专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年10月至年12月25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期内每月1-25日为缴费时段,26日至月末为费款结算时段,不办理缴费业务。新参保居民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期限为的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三、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费由税务征收,通过以下方式缴费,缴费咨询电话.

(一)便民缴费自助终端

经河北省税务局认证,通过网络接入税务系统的各类资助设备,包括税费一体自助终端、供代征单位人员上门征收的便携式自助终端。

(二)“河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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