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赵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等7名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一案。被害人及被告人亲属共计2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等7人自年以来,共作案17起,盗窃他人电动车,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经过庭审,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伟、韩某涛、殷某晨、丁某进多次伙同他人盗窃财物,被告人刘某二、韩某杰各参与其中的两次盗窃,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刘某伟、韩某涛、殷某晨、刘某二、丁某进、韩某杰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至人民币三千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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