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网站发布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发展趋势和清洁能源供应基础设施现状,对禁燃区重新进行了划定。

禁燃区调整范围

《通告》明确,石家庄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正定县、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全域,均为禁燃区;

平原县禁燃区由晋州市、新乐市、无极县、深泽县、赵县、元氏县、高邑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山区县禁燃区由井陉县、行唐县、灵寿县、平山县、赞皇县、井陉矿区政府依据清洁能源替代实际情况划定。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这些燃料

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除集中供热单位外,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将高污染燃料改用为天然气、液化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任何单位、个人可对违反规定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进行举报。

《通告》明确,年8月26日发布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l/39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