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版)》)《江西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和《江西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现就会昌县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所有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根据《名录(年版)》规定,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申领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凡是列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附件1)中,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登记而未申领或登记的排污单位,须于年4月2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或登记工作。
(二)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
凡是列入《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附件2)中的排污单位,应于年9月2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或登记工作。
在本《通告》规定的申领时限后新建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三、核发机关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审核全市重点管理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发证;赣州市会昌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本辖区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发证和登记工作。
四、办理程序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
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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