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燕赵晚报」
新闻摘要
1、下半年最强冷空气逼近
2、河北疾控发布关于“加强针”接种消息
3、山东正式启动新冠疫苗加强针接种
4、石家庄3条公交线路调整
5、河北为辅警立法,今后辅警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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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行+天气
10月13日(周三)限号提示
石家庄市(包含栾城区、赞皇县、井陉县、灵寿县、元氏县、平山县、赵县、高邑县、行唐县、新乐市):限行尾号2和7。
邯郸市、廊坊市、唐山市、沧州市、秦皇岛市、保定市、定州市:限行尾号2和7。
北京市、天津市:限行尾号2和7。
邢台、衡水、承德、张家口、辛集:目前不限号。
各地限号措施如有变动,则以最新消息为准!
天气
今天白天,张家口北部、承德北部阴有小雨或零星小雨,其他地区多云间阴。
今天夜间到14日,张家口、承德、唐山北部、秦皇岛北部、保定、雄安新区、廊坊、石家庄、邢台西部、邯郸西部阴有小雨或零星小雨,其他地区多云间阴。
今天各地具体天气
(河北天气)
看点
01
下半年最强冷空气逼近
小伙伴们注意!
新一轮冷空气要来了!
降温最高可达16℃!
据中央气象台最新预报
受较强冷空气影响
预计10月14日至17日
我国中东部地区将先后出现
大风降温、雨雪天气
具体来看:14日至17日
西北地区东部、华北、
东北地区等地将先后降温6~10℃
部分地区降温幅度可达12~16℃
上述大部地区有4~6级偏北风
内蒙古东部、
华北北部阵风风力7~9级
划重点就是:
棉服秋裤可以提前翻出来了;
14日开始的这波冷空气
将是下半年来最强冷空气
也是下半年来
影响范围最大的冷空气过程;
中东部大部将出现垮塌式降温!
再来看河北的天气
今天白天,雨又会现身,
不过,只在张家口北部和承德北部
出现阴有小雨或零星小雨。
今天夜间到14日,
降雨范围有所扩大,但雨量不大,
河北西部地区有小雨或零星小雨。
昼夜温差仍然较大,
在着装上要做好保暖措施。
看点
02
河北发布关于“加强针”接种消息
关于“加强针”接种,河北疾控发布最新消息
一起来看看吧
看点
03
山东正式启动新冠疫苗加强针接种
12日,记者从山东省疾控中心了解到,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山东省正式启动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
针对群众关心的问题,山东省疾控中心专家进行了梳理和解答。
为什么要进行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
疫苗接种后,免疫保护会随时间逐渐减弱。为使机体维持牢固的免疫力,需要根据不同疫苗的免疫特性适时进行再次接种,称为加强免疫。多项临床试验和真实世界研究结果均显示,在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6个月后,部分受种者对新冠病毒的免疫力出现下降,感染新冠病毒的几率增加,需要进行加强免疫。
新冠病毒疫苗加强针的安全性、有效性如何?
研究显示,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全程免疫6个月后再接种1剂加强针,受种者体内的中和抗体迅速增长。加强免疫2周后,中和抗体水平较接种前可提升几倍甚至几十倍,且半年后加强免疫形成的抗体水平虽然也有下降,但依然高于全程接种后的峰值。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除了能使抗体增加外,抗体谱也更广,对变异株会产生更好的保护作用。
研究显示,新冠病毒加强针接种后,发生不良反应的种类和几率与基础免疫时没有显著差异。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加强针是安全、有效的,可以放心接种。
哪些人群应该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加强针?
根据国家安排,现阶段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的目标人群为全程接种国药中生北京公司、北京科兴中维公司、国药中生武汉公司灭活疫苗和天津康希诺公司的腺病毒载体疫苗满6个月的18岁及以上人群。优先在感染高风险人群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的关键岗位人员中开展。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60岁及以上等感染后导致重症风险高的人群、出国工作学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且有接种需要的人群,提供加强免疫接种服务。
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要选择哪种疫苗?
目前建议使用与基础免疫相同的疫苗进行加强免疫。对使用同一企业灭活疫苗完成两剂次基础免疫的人群,原则上使用同企业生产的灭活疫苗进行加强免疫;使用不同企业灭活疫苗完成两剂次接种的人群,原则上优先使用第二剂同企业生产的疫苗进行加强免疫,如无第二剂同企业疫苗,可使用第一剂同企业疫苗。基础免疫使用腺病毒载体疫苗的人群,仍使用腺病毒载体疫苗进行加强免疫。
新冠病毒疫苗加强针如何预约?
针对不同人群,我省将实施不同的加强免疫接种预约形式。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人群,将以主要由所在单位或行业为主组织集体预约接种;其他人群可到辖区指定的接种门诊进行预约接种。各地指定的接种门诊名单由各市对外统一对外公布,具体见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或疾控中心官方网站。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加强针要注意哪些问题?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加强针的注意事项和基础免疫基本相同。通常的接种禁忌包括:
(1)对新冠病毒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
(2)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
(3)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
(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5)妊娠期妇女。
全程免疫后至少6个月以上进行加强针接种。加强免疫接种时同样需要在现场留观30分钟。接种疫苗后,有少数人会出现一般反应,如接种部位疼痛、发热、头痛、全身酸痛等,这些医院就诊,通常2-3天就会好转;但感觉症状比较重、持续时间比较长时,医院诊治。
看点
04
石家庄3条公交线路调整
根据长兴街(新华路-中山路段)于10月13日围挡施工,届时公交15路临时由新华路绕行西二环、中山路复原线运行。长兴街临时撤销南郭、华北商贸城西、西王小区、西王(东侧)站位;中山路临时撤销西王(南侧)、大谈、裕西公园、时光街西、时光街北口、八一站、长城桥(北侧)站位。新华路临时增加设联邦国际学校、西王客运站、医院、西二环新华路口站位;西二环东侧临时增加长城桥站位。
根据南简良东街(三简路—新华路段)于10月15日、16日断交施工。届时,公交11路、61路临时调整,方案如下:
11路由新华路临时绕行西二环复原线运行。三简路临时撤销西简良、真像寺、南简良、开泰小区、桥西蔬菜市场(北侧)站位,开泰街临时撤销桥西蔬菜市场(西侧)、留营西环市场站位。
61路由三简路临时绕行开泰街、西二环复原线运行。简东街临时撤销南简良(西侧)、北国超市简良店、南简良东区站位;新华路临时撤销市八院、医院、石铁技校、西二环新华路口(北侧)站位。以上临时绕行线路因绕行时间短,不再设置临时站,车辆可借用其它线路设置的站牌临时停靠上下客。
看点
05
河北为辅警立法
今后辅警将有法可依
9月29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河北省辅警管理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
明确“我是谁”,赋予辅警合法身份地位
“辅警队伍是各级公安机关不可或缺的重要辅助力量,是公安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郭利锁告诉记者,由于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职业保障偏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造成辅警队伍的稳定性较低,而归属感缺失是核心根源。
据介绍,条例明确了辅警的身份性质,将辅警定义为“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同时,理顺了辅警管理体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责任,规定“将辅警薪酬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保险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条例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辅警的身份性质和法律地位,从根本上解决了‘我是谁’的问题,必将大大增强广大辅警的职业认同感和职业归属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表示。
厘清职责权限,辅警依法履职更有底气
“厘清职责权限,是条例的突出亮点。”马桂旺表示,这从根本上解决了辅警履职“有法可依”的问题,为充分发挥辅警作用提供了保障。
条例对辅警职责权限作出限定,对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均予以明确。条例规定,辅警要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后果由所属公安机关承担。其中,文职辅警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从事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工作。
同时明确辅警不得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不得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等岗位禁止性的规定。辅警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开展与执法有关辅助性工作应当全过程记录。
把好“入口关”,确保履职有能力
为把好“入口关”,条例规定,辅警招聘实行额度总量控制,总需求量以及额度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总体要求是严格控制队伍规模。招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招聘辅警。
条例还对招聘流程作出具体规定,应经过公告、报名、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行“凡进必考”。明确辅警应聘条件,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勤务辅警应当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强化回避情形,条例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被招聘到该人民警察同一部门,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关系的岗位。
拴心留人,增强辅警归属感荣誉感
条例的另一亮点,是强化了辅警职业保障,搭建合理职业保障空间。在薪酬福利方面,条例规定辅警的薪酬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享受“五险一金”待遇。
职业发展通道方面,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层级管理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层级评定、解聘续聘、评优评先、层级升降、薪酬调整的依据。特别优秀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三章人员聘用
第四章职业保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保障、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人员、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四条辅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将辅警薪酬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保险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配备情况,按照控制总量、倾斜基层、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配置辅警用人额度,严格控制队伍规模。
辅警用人总需求量和额度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管理工作。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辅警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属公安机关承担。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的工作职责范围,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辅警岗位,明确具体岗位职责。
第十条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列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一)文书助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翻译、数据分析、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视频监控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之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勤务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列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看护被留置人员;(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出入境管理服务;
(九)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十)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从事的工作。
第十二条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第十三条辅警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忠于职守、服从命令、纪律严明、文明履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信息;
(三)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六)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
(七)从事或者参与同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超越权限的行为。
第三章人员聘用
第十四条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明确招聘岗位和条件,严格选拔聘用。
第十五条辅警招聘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辅警用人额度范围内提出,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辅警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在批准的招聘计划内单独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实施辅警招聘工作。
第十七条应聘辅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一般在三十五周岁以下;
(四)应聘勤务辅警应当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应聘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或者具有特殊技能、专业特长的人员应聘辅警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等条件。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三)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四)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五)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六)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七)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八)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九)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九条辅警招聘应当经过公告、报名、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应聘辅警人员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被招聘到该人民警察同一部门,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关系的岗位。
第二十二条招聘辅警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优先聘用人员。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条件拟录用为辅警的,应当通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职责要求、工作条件、试用期限、服务年限和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以及终止合同的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故意隐瞒禁止聘用情形或者提供虚假资格审查材料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管理规章制度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职业保障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辅警薪酬标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高危险岗位、专业性较强岗位工作和具有专业特长的辅警,其薪酬标准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辅警依法享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为一线协助执法执勤以及高危险岗位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七条辅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辅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辅警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时,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情形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未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优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对辅警及其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等行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参照人民警察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辅警职业特点,对辅警实行分类分层级管理,建立健全辅警管理和监督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工作职责和岗位分工,明确各岗位具体工作要求,规范辅警履行职责行为。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层级化管理和考核制度。对辅警的思想政治、工作业绩、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警层级评定、解聘续聘、评优评先、层级升降、薪酬调整的依据。
辅警层级化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培训制度,对辅警进行岗前和在职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战性,提高辅警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辅警在协助人民警察开展巡逻、检查、堵控等工作期间,有相应驾驶资格的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开展与执法有关辅助性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记录。
辅警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辅警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
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辅警服装、佩戴标识、持证上岗;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辅警服装、佩戴标识。辅警离职时,应当将工作证件、服装、标识、装备等交回公安机关。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辅警工作证件、服装、标识。
第三十六条辅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辅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有权申请回避。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属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决定。
第三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辅警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辅警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发现辅警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根据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等,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辅警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辅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安机关纪律要求、管理规章制度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辅警在履行职责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所属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辅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其追偿,并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卖辅警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非法购买、持有、使用辅警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辅警工作证件的,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辅警及其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就辅警的额度、招聘、使用、管理和保障等,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燕赵晚报综合自河北日报、石家庄公交、河北卫生健康、河北公安、山东疾控、齐鲁晚报
编辑王小虎责编老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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