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客户端北京4月9日电近一段时间以来,涉疫情防控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性质十分恶劣,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最高检今天发布第九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该批6个典型案例均属于疫情特殊时期发生的严重暴力犯罪,分别是:北京市昌平区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河北省赵县米某强、米某乐涉嫌故意杀人案,北京市东城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湖北省武汉市肖某某涉嫌抢劫案,江苏省南京市业某某抢劫案,江苏省徐州市纵某某绑架案。

案例一:北京市昌平区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年2月,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按照统一部署,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在该镇某小区西门设立防疫帐篷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站,严格核实登记小区出入人员、车辆。2月1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支某某驾驶轿车在防疫工作站办理进入小区登记手续时,认为登记时间过长,与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刘某某发生言语冲突。为发泄不满情绪,支某某驾驶白色雷诺汽车加速冲撞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办证群众所在人群及防疫帐篷(用于防控人员办公、休息、存放防疫物资,从外部无法看到内部情况),将防疫工作人员刘某某和邢某某直接撞入防疫帐篷并致帐篷坍塌,车辆被帐篷覆盖。支某某在视线被遮挡的情况下,倒车后再次加速冲撞。两次冲撞致刘某某手部、膝部多处挫伤,邢某某面部擦伤、右侧鼻骨骨折以及体表擦挫伤,被损坏的办公电脑、执法仪、体温计等防疫物资价值人民币元。案发时,现场有10多名疫情防控人员及办理出入小区登记的群众在支某某车辆周围,支某某为发泄个人情绪,驾车冲撞人群和办公帐篷,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性质恶劣,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案发当日,支某某被抓获。次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即派员提前介入。在提前介入阶段,检察官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引导侦查机关对车速、被害人伤情、现场财物损失等进行鉴定;扩大取证范围,积极寻找现场证人并固定证人证言等。2月20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支某某,并于2月25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12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人围绕犯罪事实、案件证据有针对性地发表公诉意见,同时对被告人开展了法庭教育。支某某当庭认罪服法,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并对受伤的疫情防控人员真诚赔礼道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当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支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案例二:河北省赵县米某强、米某乐涉嫌故意杀人案

年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米某乐和其亲属等三人驾车从赵县县城购物返回至谢庄乡大东平村,在村西口检查点,防疫检查人员要求三人登记个人信息,并接受体温检测。米某乐对此十分不满,辱骂、威胁检查人员,并将一杯奶茶投向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坚持让其登记并接受体温检测。米某乐用手机联系其哥哥被告人米某强,随后米某强携带匕首同父亲米某瑞来到检查点,斥责检查人员。检查人员韩某某站在车前再次要求米某乐三人登记个人信息并接受体温检测,米某乐便推搡韩某某,米某强随即上前持匕首猛刺韩某某左胸二刀,米某乐继续推搡,米某强又刺韩某某左胸一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当日赵县公安局立案后,赵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介入侦查并提出了意见建议,2月26日对米某强、米某乐批准逮捕。3月18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米某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米某乐构成寻衅滋事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三:北京市东城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年3月14日下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刑满释放人员)到北京市东城区一超市排队结账时摘下口罩,顾客段某某(男,殁年72岁)提醒其应当遵守防疫规定佩戴口罩,郭某某

对此不满,遂将段某某摔倒在地,并用双手击打段的头颈部,致段某某受伤。郭某某又对阻止其离开现场的两名超市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后被当场抓获。段某某因颅脑损伤,经救治无效于3月20日死亡。

3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以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批准逮捕。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办案组依法审查并调取了郭某某前罪判决书和案卷材料,核实其前科情况,就被害人的诊断证明和死亡原因听取法医专家意见,补强郭某某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材料,3月28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批准逮捕郭某某。同时,列明继续侦查取证提纲,详细说明补证方向和所证事项。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对郭某某依法从严予以刑事追诉。

案例四:湖北省武汉市肖某某涉嫌抢劫案

年3月,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为偿还因网络赌博所欠赌债,预谋抢劫。3月10日下午,肖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封口胶带、绳子、防护服等,开车至武汉市洪山区一花园小区,翻墙进入并于当晚藏在小区楼顶寻找作案目标。11日上午10时许,肖某某冒充社区工作人员到小区D座室谎称排查体温,在取得被害人潘某某的信任进入室内后,趁其不备猛力击打被害人的头部致其倒地。因被害人激烈反抗,肖某某用力掐其颈部致被害人死亡。

肖某某在屋内搜得人民币、美元、日元现金,各国纪念币若干,以及不同面额的购物卡等财物,后逃离现场。

次日下午,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作案现场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小区的活动轨迹及其网上赌博等收集完善证据,并针对案件中所反映出的疫情防控期间网上赌博等非法网站的监管、社区人员管控、车辆通行证使用等管理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3月21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肖某某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冒充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入户抢劫致人死亡,且抢劫数额巨大,其涉嫌罪行极其严重、情节极其严重,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依法从严予以刑事追诉。

案例五:江苏省南京市业某某抢劫案

年2月1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业某某为偿还因赌博欠下的网络贷款,经事先踩点,携带水果刀、透明胶带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冒充疫情登记人员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女)开门,闯入室内持刀对赵某某威胁并用胶带捆绑,劫得人民币元。

业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迅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2月21日对业某某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联系了业某某近亲属,动员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受理审查起诉后,江宁区人民检察院采用远程视频等方式对被告人进行告知、讯问,同时协调区司法局、看守所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安排律师会见,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鉴于业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拟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业某某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月27日,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业某某提起公诉。3月4日,江宁区人民法院使用“法院在线”APP以互联网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审理,当庭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业某某认罪服判。

案例六:江苏省徐州市纵某某绑架案

年1月2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纵某某为偿还个人欠款,经预谋在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趁被害人郭某甲(女)独自开门上车之机,蒙面持刀进入车内,冒充自武汉返回的新冠肺炎感染者,并以传播病毒和同归于尽相威胁,索要人民币30万元。因郭某甲无足额现金,纵某某强迫郭某甲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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